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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如期繳納稅款給予1%之獎勵金

  • 張貼日:2021-06-23
  • 點閱次數:14809286

  (臺中訊)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倘逾期繳納,除不得扣領獎勵金外,且每逾2日須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

  稅務局指出,娛樂稅之營業者,須代徵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若繳納截止日期適逢週六、週日或例假日時,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在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依娛樂稅法規定享受代徵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娛樂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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