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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戶籍遷出,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 張貼日:2021-03-02
  • 點閱次數:14809297

  (臺中訊)北屯區陳先生來電詢問,若為了向公所申請補助而將身心障礙者之戶籍遷出,自何時起恢復課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自戶籍遷出之日起即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原申請免稅之戶籍,即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車主「同一戶籍」之免稅要件,稅捐稽徵機關將逕自戶籍遷出日起取消免稅。

  該局提醒申請該項免稅優惠的民眾,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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