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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訂約移轉之土地於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仍可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 張貼日:2020-12-18
  • 點閱次數:153

(台中訊)109年即將結束,大量於年底訂約移轉土地的民眾詢問,由於土地過戶有一定作業時程,申報土地置換時,應適用何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估價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補充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申請總值。因此要適用109年宣布土地現值轉移移現值者,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土地,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申報機關收據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準,即按110年宣布土地現值計徵土地替代。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在109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10年1月29日前處理申報,請民眾特別留意,導致於110年1月29日前至地方稅稽徵徵求求職機關或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申報,方能以10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轉移轉現值。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調整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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