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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面積至少1/6

  • 張貼日:2020-03-25
  • 點閱次數:874

(臺中訊) 民眾常問房屋僅作商號聯絡處使用,為何房屋稅計課營業面積比實際使用面積還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例如:房屋面積30平方公尺,其營業部分面積最低不得少於1/6,即5平方公尺應課徵營業用,餘25平方公尺仍維持住家用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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