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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移轉後,倘仍符合自用應重新提出申請

  • 張貼日:2020-03-23
  • 點閱次數:128

    (臺中訊)王先生購買房地繼續供住家使用,不知為何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倘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新所有權人應向該局所屬各分局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尚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使用等要件。因此,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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