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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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房屋如有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者1.2%,其他供住家用者1.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2%及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3%,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符合自住要件時可改課,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亦可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