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自用住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土地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 張貼日:2019-04-08
  • 點閱次數:17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房屋營業,所以該土地可不認為仍供營業使用,如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要件者,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因108922日為例假日,順延至923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