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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2)

  • 張貼日:2019-03-13
  • 點閱次數:13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葉小姐於107121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108113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所以應以108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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