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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 張貼日:2019-02-25
  • 點閱次數:182

  (臺中訊)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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