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地價稅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 張貼日:2019-02-15
  • 點閱次數:160

(臺中訊)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的土地去年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今年是否還需要再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如果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而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如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