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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質的憑證可分開訂約節省印花稅

  • 張貼日:2018-12-25
  • 點閱次數:1480929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設備的採購及安裝工程,如果訂於同一份契約中,因該契約書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應以較高之稅率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因此,當契約性質不同且可分開訂立時,可採分別訂約的方式節省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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