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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1)

  • 張貼日:2018-11-19
  • 點閱次數:201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局又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

      但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有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同時又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所以,財政部861216日台財稅字第861930297號函釋,都市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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