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人之基準日

  • 張貼日:2018-10-21
  • 點閱次數:12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在8 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也就是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簽訂契約將土地移轉他人,而於831日後始於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不可以為土地已經移轉予他人,就不必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收到稅單時不予理會,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被追繳本稅外,會再被加徵滯納金哦。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