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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 張貼日:2018-10-09
  • 點閱次數:1480933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房屋,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贈與房屋,則為契稅條例所明訂之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立契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及房屋課稅規定不同,夫妻間贈與建物應如期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稅還有任何問題,可以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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