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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 轉現值之認定 (1)

  • 張貼日:2018-10-03
  • 點閱次數:174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陳君於105620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大雅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李君,並已向雅潭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陳君於1061112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陳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李君於107926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61112)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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