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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 張貼日:2018-10-02
  • 點閱次數:154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若您所有土地上之建物係屬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妺)持分,則不符合前開規定,該房屋所占土地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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