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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 張貼日:2018-08-20
  • 點閱次數:14809312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機器、設備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該契即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因其稅率不同,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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