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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和解筆錄應繳印花稅

  • 張貼日:2018-06-21
  • 點閱次數:14809342

(臺中訊)民眾對於以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不需繳納印花稅,但是以雙方在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則需繳納印花稅,感到疑惑,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法院判決書不是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所以不是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但是,雙方在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所以,當事人持該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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