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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需重新申請

  • 張貼日: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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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課稅主體已變更為新所有權人,該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日以前)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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