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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繼承人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 張貼日:2018-02-07
  • 點閱次數:285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若房屋所有人過世,其遺留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如何辦理房屋稅籍名義變更等相關事宜。
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之房屋,其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如納稅義務人無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即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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