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法令登記或立案,所舉辦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之娛樂活動
免徵
2
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經文化部認可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
減徵50%
3
經文化部認可減半課徵娛樂稅者,於本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之娛樂活動
減徵50%後再減徵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