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准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之不動產
減徵50%
2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規定同意由其他機構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營運資產或興建之工程
免徵
3
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收購財產或股份,或進行合併分割取得建物所有權
4
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園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園管局依法取得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