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8-22
- 張貼日: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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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優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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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遷廠於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之中小企業,原有之工廠用地不合使用分區使用規定、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而有改善之困難、或政府主動輔導遷廠等 |
按最低級距稅率(10%)徵收 |
2 |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
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3 |
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收購財產或股份,或進行合併分割,取得土地所有權時 |
准予記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