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3-19
- 張貼日: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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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未逾開票日起1年之退稅支票: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本局之退稅支票面額新臺幣1萬元以上即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1.掛失止付
支票受款人先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持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票
確認後,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局完成掛失止付手續。(手續費150元)
2.補開支票
支票受款人取得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核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後,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補開退稅支票。
「非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1.掛失止付
支票受款人先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各1式3份,持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票 確認後,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局完成掛失止付手續。(手續費150元)
2.公示催告
再持掛失止付通知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手續費1,000元,提出止付通知後需於5日內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出具已
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如未依限提示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憑票付款)。
3.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確認內容無誤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將該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狀送達法院10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司法院網站查詢)。
4.除權判決
自法院網站公告日起算(聲請人自己計算,法院不另行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書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3個月內,持公示催
告裁定書及自行列印之網路公告,聲請除權判決。(手續費1,000元)
5.領取退稅款
支票受款人持法院除權判決書逕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稅款。 - 遺失已逾開票日1年之退稅支票
支票受款人直接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重新補發退稅支票,經確認該遺失支票未被兌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欠稅扣抵後,如有餘額即予補發。
銀行及地方法院支票遺失表格參考
表格及連結僅供您參考,詳細作業仍請向有關單位洽詢。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營業地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140號
電話:(04)2222-40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臺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
電話:(04)222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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