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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是否需再申請?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4-15
  • 點閱次數:14809332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如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惟原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者,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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