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由政府將來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方式,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徵收前」移轉,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