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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減免範圍有那些?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316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三、以全部收入,減除20%以內之必要開支,餘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四、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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