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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1-15
  • 點閱次數:14809328

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申請人   應備證件 作業方式 受理情形
納稅義務人 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核發證明 全國跨區
繼承人 1.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代理人 1.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 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3. 繼承人委任代理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 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註:委任人非自然人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為:
A.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B.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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