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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於後座加裝座椅經查獲,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6 年 2 月○日中市稅法字第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卷查系爭車輛汽缸總排氣量 2,792 立方公分,原屬自用小客貨車之車種,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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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10 月 25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人係為遺漏修改,從而,實際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3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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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註銷後停在路旁並未使用,嗣為配合道路施工暫時移放於人行道,其舉發並無執法的公信力。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22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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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帳戶尚有存款然未全數扣取致被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月○日 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6 年使用牌照稅新臺幣 (以下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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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6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系爭車輛因滯欠 106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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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與作成裁處及收到罰鍰繳款書相差甚遠。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4 月 O申請人所有 3181-OO 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使用牌照稅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不久後將溢繳稅款退回;今續從其帳戶扣取 107 年使用牌照稅實體部分: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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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補稅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5 日起至 6 月 21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原即負有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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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改設座架 。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 月 23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為供載貨用途之「自用小貨車」,每年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從而自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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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 8 月 29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為供載貨用途之「自用小貨車」,每年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從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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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執行署申准每月自主分期繳納中。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1 月 20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 4 月份徵收卷查系爭車輛 107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本局委由郵政機構遞送至車籍登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