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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及逾限未定檢經註銷牌照,嗣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使用牌照稅及逾限未定檢經註銷牌照,嗣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年 8 月 26 日至 105 年 4 月 19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其罰鍰事件10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8 月 25 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次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份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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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車種使用經處罰,申請人主張原廠出廠即加裝座椅,理應監督管理車商之作為,倘確要處罰,亦請准予變更車種。
申請人因 105 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較低,變更為稅額較高之車種立方公分之自用小貨車申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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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已分期繳款完稅,實因經濟困難,並非故意拖欠。
申請人因 104 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嗣 104 年 6 月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卷查系爭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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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稅單。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7 月 20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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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無照片或證據證明其違規。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5 月 11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本局查獲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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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服刑中,車輛遭人侵占。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2 月 2511 月 10 日起至同年 12 月 24 日查獲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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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掛牌照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不知違規。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5 月 14 日中市稅法字第月 28 日起至查獲日 109 年 3 月 12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合計經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復移用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本局據以補徵自逕行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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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6 年 4 月○日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經交通事件裁決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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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乃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11 月○日1 月 4 日止之繳款書,補徵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次按「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册或證明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因其入監服刑,家中失去經濟依靠,本局突然取消系爭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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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5 年使用牌照稅及 106 年 4 月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 按經報停之車輛,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課徵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