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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停用後,停放於店面騎樓被查獲。
109 年 3 月 23 日起至同年 11 月 13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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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9 年 1 月 8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立方公分之自用小貨車申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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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僅停放於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上。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22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月 30 日起至查獲日 110 年 9 月 22 日止使用牌照稅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22 日止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計新臺幣按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原處分以系爭車輛查屬牌照經註銷後復使用公共道路,原應補徵自註銷牌照日起至本次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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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號牌因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0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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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
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0 年 3 月 12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8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申請人復查及口頭主張略以,系爭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於,雖經申請人告知臺中分署願每月自主繳納本局移送執行案件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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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逕行辦理遷出登記,已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申請人因 111 年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復查日經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及「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日申准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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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9 年 4 月 170333-○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及 108 年使用牌照稅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雖經申請人告知臺中分署願每月自主繳納本局移送執行案件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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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牌照移掛他車使用,主張原停放於私人停車場,經員警指示始移動車輛,與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符。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9 年 12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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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 申請復查日起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補徵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同年月 31 日之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查「同一戶籍」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構成要件,是申免使用牌照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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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早已不堪使用,附上里長證明及相片佐證。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26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