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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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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牌照,因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49 年度裁字 379 號刑事裁定要旨: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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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5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5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5 年使用牌照稅已於 106卷查系爭車輛 105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以車籍登記之通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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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又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系爭車輛滯欠使用牌照稅,又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6 年 10 月 26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因滯欠 106 年使用牌照稅,又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系爭車輛因滯欠 106 年使用牌照稅,又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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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早已不堪使用,附上里長證明及相片佐證。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26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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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逾期經註銷牌照後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未行駛,且已繳納交通罰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10 月 8 日中市稅法字第按交通工具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除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外,亦喪失公共道路之使用權在無證據顯示於其他年度亦有違規使用道路之前提下,僅補徵查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至遭查獲日止107 年 6 月 15 日經申請人繳回牌照申報停用後,使用牌照稅即停止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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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 申請復查日起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補徵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同年月 31 日之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查「同一戶籍」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構成要件,是申免使用牌照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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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
系爭使用牌照稅未申准分期繳納,不符財政部函釋免罰之要件。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0 年 3 月 12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8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8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申請人復查及口頭主張略以,系爭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於,雖經申請人告知臺中分署願每月自主繳納本局移送執行案件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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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無法行駛,遂將車輛暫停自家門口,卻被補稅處罰,實不合理。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11 年 11 月 29 日中市稅法字第年 1 月 1 日(原應自前開註銷牌照日補徵,惟該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按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臺中市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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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系爭繳款書非其本人收受,不應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加徵滯納金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9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 程序部分: 查系爭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卷查系爭車輛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於同年 4 月例行開徵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