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接獲不少民眾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台中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留有不動產者,如按所有繼承人應有部分繼承則不須繳納印花稅,若另有協議由特定繼承人或數個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按協議書成立時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而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倘遺產中有其他動產(如銀行存款、車輛)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毋須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仍對於印花稅繳納作業有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