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今年7月起自住房屋必須「設戶籍」才能享1.2%優惠稅率。而針對無戶籍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土地及房屋地址和居留證一致,就可視同於該屋設戶籍。
地稅局表示,自住房屋可以享受最低的房屋稅率1%或1.2%,但自住房屋除要符合無出租及營業使用外,還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且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立戶籍。不過,只有國民才有戶籍登記,長期居住台灣的外國人只能取得居留證;為維護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的居住權益,現在放寬持有居留證的居民也同樣能享有自住房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居留證地址之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也同樣可享受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2‰。
地稅局提醒,如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之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前40日 (房屋稅為3月22日、地價稅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申請則會從下一年度開始適用自住稅率。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