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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完竣的土地,如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等,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但在認定公共設施完竣後,就算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應從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由直轄市或縣()政府都市發展主管機關認定計畫道路、排水系統、電力及自來水等4項公共設施均已建設完成。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或公共設施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外,其餘都應課徵地價稅。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05
  • 發布日期: 2024-09-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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