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等,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但在認定公共設施完竣後,就算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應從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發展主管機關認定計畫道路、排水系統、電力及自來水等4項公共設施均已建設完成。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或公共設施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外,其餘都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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