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興建停車場供民眾使用,並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納稅義務人可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逾期申請,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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