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一般夫妻共組家庭如果要規劃購買新房,常常遇到房子要登記在誰名下比較省稅的問題。台中就有位鄭先生準備結婚,考慮要賣掉現在住的小套房,另外購買大一點的新房。他聽說換屋可以退土地增值稅,但是新房怎麼登記才能享受退稅,讓他非常困擾,於是求助台中地稅局,在經過稅務人員詳細的解說和計算後,他才恍然大悟,原來想退土地增值稅,房子登記給誰,結果大不同。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民眾出售土地,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為了減輕重購房地的成本,避免降低民眾重購的能力,土地法規定只要民眾賣掉自用住宅,2年內再買進新的,或是先買進自用住宅,2年內再賣掉原來的房子,並且買進來的土地地價超過賣出的土地地價,就可以申請退還賣出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賣出的土地跟買入的土地必須是登記同一個人所有。
沈局長進一步說明,如果鄭先生把新房登記在自己名下,自然符合買賣自住房地同一人的規定,但登記在老婆名下,因為賣出的是他的,就不符合「同一人」的規定;可是如果新房是夫妻共有,而且鄭先生持有買入土地部分的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也是可以申請退土地增值稅。所以有意換房的民眾,在登記前一定要想清楚何者最有利,才不會喪失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