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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事業,得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房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3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24)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適用;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2
  • 發布日期: 2024-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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