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一定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也提醒,自住住家使用是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要件。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