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先前於郵局買的印花稅票,未使用完可否辦理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無法申請退稅,只得留下將來繼續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未使用完無法退稅的困擾,該局鼓勵民眾可利用開立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款書除了可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櫃台開立以外,亦可使用電子憑證,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自行開立繳款書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如不使用電子憑證亦可申請印花稅網路申報帳號登入,非常省時又方便。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該局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