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許小姐來電詢問,近日繼承1筆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地上有建物供住家使用,但隨時可能因徵收拆除,可否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故依使用狀況給予賦稅優惠。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按6‰稅率課徵地價稅,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經申請審核通過可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若仍作農業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提醒,許小姐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仍作建築使用,應按6‰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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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稅局貼心叮嚀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2
- 發布日期: 2024-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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