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需不需要繳納契稅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預售屋建造執照的起造人,登載為預售屋的購買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地稅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購買預售屋,並將房屋價款繳交給建設公司,再以自己本身、配偶或其親屬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因承買人僅為名義上起造人,並非實際上建造房屋之人,依實質課稅原則,屬不動產買賣行為,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