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比照公私立學校免納印花稅;未立案之幼兒園所出具之憑證則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仍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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