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堪修復使用之車輛,如果車主單純委託回收業者處理,而未將牌照持往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一旦查有該牌照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車主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交由回收業者辦理環保廢棄,並不等同已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記得於車體回收後,儘速將2面牌照交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手續,以免牌照遭移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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