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商號停歇業或遷址後,房屋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未使用,請納稅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目前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4戶以下每戶2.4%,5戶以上每戶3.6%;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同步申請房屋稅改課,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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