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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過戶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過戶時無論有無辦妥保存登記,均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如為買賣、贈與或交換、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如為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涉訟時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欲辦理房屋移轉過戶,務必記得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申報將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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