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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收據應貼用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金額4‰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如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視力矯正、雷射開刀收據及醫美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等收據,均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該局提醒,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如經查獲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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