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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應於規定限期內繳納,未完納前之車輛請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納,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誤觸法規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常接獲民眾反映不知道為何被查獲處罰,主要都是因為車輛使用牌照稅未繳,於道路行進中違規、警方攔停或停放路邊,事證明確經查獲舉發,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欠稅額0.3倍罰鍰,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欠稅額0.6倍罰鍰,可連續處罰,小心荷包受損。
該局呼籲,民眾如果尚有使用牌照稅還未繳納,或有繳納疑問,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及補單;若民眾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投遞地址,亦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7-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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