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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土地已移轉,怎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呢?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是以縣(市)轄區之土地歸戶課稅,因此納稅人在本市縱有多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稅單。而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7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半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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