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辦理土地「分割登記」與「合併登記」所立契據 印花稅大不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因此共有物分割案件要按參與共有物分割不動產總價值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若是不動產合併所立契據,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應就增減部分繳納印花稅,所以共有物合併案件只要就增減價值的千分之1計算印花稅。

    列表說明如下:

範例1-土地分割

所有權人

原持分

共有A地、B地及C地,每人持分各3分之1

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及其現值

A地

(1,200,000元)

B地

(1,000,000元)

C地

(800,000元)

土地總現值

3,000,000元

印花稅

3,000,000元×稅率千分之1=3,000 (備註1)

範例2-土地合併

所有權人

原持有土地

A地

B地

C地

土地現值

1,200,000元

1,000,000元

800,000元

合併後持分

合併為D(A+B+C),每人持分各3分之1

合併後取得持分現值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00,000元

增減價值

減少200,000

0

增加200,000

印花稅

200,000元×稅率千分之1=200 (備註2)

    備註1

甲君、乙君及丙君共有A地、B地及C地,欲辦理共有物分割,原持分每人各3分之1A地現值1200,000元,B地現值1,000,000元,C地現值800,000元,分割後甲君分得A地、乙君分得B地、丙君分得C地,其應納印花稅為新臺幣3,000(計算式: 總價值3,000,000元 ×稅率千分之1=3,000)

    備註2:

甲君持有A地現值1,200,000元、乙君持有B地現值1,000,000元及丙君持有C地現值800,000元,辦理土地合併,合併為D(A+B+C)現值3,000,000元,每人各持有3分之1,印花稅為新臺幣200(計算式:增減價值200,000元×稅率千分之1=200)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7
  • 發布日期: 2023-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932
至頁頂